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昇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月25日施行,修正前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 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 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 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 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 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情形。是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 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 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 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屬之刑,自無庸為易科 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不得 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 併予敘明。
四、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 101 年度易字第11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 確定,有附表所示各案號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查。是本件之定應執行刑,除應受外部界限即不 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加上附表編號一、二、 五之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訊問筆錄在卷可查(見執行卷第12頁背面、第13頁),經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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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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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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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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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07.03 │101.09.12 │101.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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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 年毒偵字│彰化地檢101 年毒偵字│彰化地檢101 年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1126號 │第1535號 │9031、9104(聲請書漏│
│ │ │ │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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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案 號│101年訴字第874號 │101 年訴字第1327號 │101 年易字第11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9.28 │101.12.27 │10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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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案 號│101年訴字第874號 │101 年訴字第1327號 │101 年易字第1129號 │
│ ├────┼──────────┼──────────┼──────────┤
│判 決│判 決│101.10.16 │102.01.24 │102.01.29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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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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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4946號 │第629號 │第6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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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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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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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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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08.28 │10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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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 年偵字第│彰化地檢101 年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9031、9104(聲請書漏│第1779號 │
│ │載)號 │ │
├───┬────┼──────────┼──────────┤
│最 後│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案 號│101 年易字第1129號 │102年訴字第6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12.27 │10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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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 │案 號│101 年易字第1129號 │102年訴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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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2.01.29 │102.03.05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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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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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 年度執字│
│ │第642號 │第12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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