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戴文星
被 告 高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支聲請視為 起訴,而原告係依兩造所訂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償還之墊 款,然觀兩造間所訂立之委任國內信用狀契約第十七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有關事項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 影本一件附於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七二0二號支付命令卷第九頁可稽。是兩造就 本件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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