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38號
CHDM,102,易,238,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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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玟龍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02
、14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六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林怡吟
  通 譯 蔡宜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賴玟龍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玟龍(貸款予陳永宏之該部分重利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曾因恐嚇、侵占及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各判處(減刑後)有 期徒刑8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執行後於民國9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竟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 不相當之重利犯意,先在報紙上刊登借貸廣告,並登載其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不知情之案外人楊淑婷 所有)供不特定之借款人聯絡,適附表所示之謝勝弘及江富 義急需資金週轉,陷於急迫情形而與其聯絡借錢之際,其即 乘機貸予金錢供渠等周轉(借款人、借款之時間、地點、金 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收取情形、借款之擔保品,均如附表所 示),而以此貸款取息之手段,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警方於101年10月19日,在雲林縣西螺鎮振興119號查獲 賴玟龍陳永宏收取重利一案,當場扣得賴玟龍持用之前揭 門號行動電話1支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本宣示判 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林怡吟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借款擔保品 │ 主 文 │
│ │ │(民國)│ │(新台幣)│及收取情形 │ │ │
├──┼───┼────┼────┼─────┼──────┼───────┼───────┤
│ 1 │謝勝弘│101年9月│彰化縣員│新臺幣(下│每1萬元每10 │面額4萬元之本 │賴玟龍犯重利罪│
│ │ │17日 │林鎮中山│同)2萬元 │日利息為2千 │票1張、國民身 │,累犯,處拘役│
│ │ │ │南路某家│(預扣第1 │元(經換算年│分證及行車執照│肆拾日,如易科│
│ │ │ │統一便利│期利息4千 │利率為720% │影本各1張。 │罰金,以新臺幣│
│ │ │ │超商 │元,謝勝弘│)。賴玟龍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實拿1萬6千│放款後,包括│ │。 │
│ │ │ │ │元) │預扣之第1期 │ │ │
│ │ │ │ │ │利息在內,共│ │ │
│ │ │ │ │ │計向謝勝弘收│ │ │
│ │ │ │ │ │取5期利息。 │ │ │
├──┼───┼────┼────┼─────┼──────┼───────┼───────┤
│ 2 │江富義│101年9月│彰化縣員│1萬2千元(│每1萬元每10 │面額2萬4千元之│賴玟龍犯重利罪│
│ │ │10日 │林鎮莒光│預扣第1期 │日利息為2千 │本票1紙及國民 │,累犯,處拘役│
│ │ │ │路某家統│利息2400元│元(經換算年│身分證影本1張 │參拾日,如易科│
│ │ │ │一便利超│,江富義實│利率為720% │。 │罰金,以新臺幣│
│ │ │ │商 │拿9千6百元│)。賴玟龍自│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放款後,包括│ │。 │
│ │ │ │ │ │預扣之第1期 │ │ │
│ │ │ │ │ │利息在內,共│ │ │
│ │ │ │ │ │約向江富義收│ │ │
│ │ │ │ │ │取3期利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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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