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62號
第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明信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0
、1554、1688、2111號) ,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邱明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從刑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邱明信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為如 附表所示之犯行。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張天恩所有之NO KIA 8310行動電話(已發還張天恩),以及邱明信所有之電 話卡1 張、破壞剪1 支。
二、案經張天恩、蔡尚龍、張芫榕、黎金波、楊雅文訴請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邱明信所犯之本案犯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明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600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 至4 、35頁、102 年度偵字第1554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1 至16、96至97頁、102 年度偵字第1688號卷《下稱偵三卷》 第6 至8 、102 年度偵字第2111號卷《下稱偵四卷》第2-1 至3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天恩、蔡尚龍、張芫榕、黎 金波、楊雅文,以及被害人丁玉霞、王淑芬、洪進樹、洪進 為、陳淑美、楊富承、黃辰酉、張榮財、張俊騰、黃性訪、 楊伸、徐育伶、黎煥隆、陳心惠、洪百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 符(見偵一卷第5 頁、偵二卷第17至28頁、偵三卷第9 頁、 偵四卷第4 頁);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1 年11月14 日、101 年12月20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件、監視器錄影翻拍及蒐證照片 等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6 至13頁、偵二卷第9 至10、39至 67 頁 、偵三卷第10至12頁、偵四卷第7 至8 、11至18頁) ,復有被告竊盜所用之電話卡1 張、破壞剪1 支扣案足憑。 此外,被告在如附表編號28所示時、地留下保利達B1瓶,經 警採集送驗,結果認為與被告DNA-STR 型別相符,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 月3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 定書1 件附卷可參(見偵四卷第10頁)。是足徵被告前揭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均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 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 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分別攜 帶之扣案破壞剪1 支,以及未扣案之螺絲起子、一字起子、 鐵鋸各1 把(攜帶兇器所對應之犯行,詳如附表所載),均 得持以破壞加水機零錢箱、夾娃娃機之鎖頭,足認客觀上足 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皆屬本款所稱之兇器。 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21、2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竊盜既遂罪;如附表編號2 、4 、17、23、27所為, 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未遂罪;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28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因常業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3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3年度 訴字第4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因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 2501 號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並與前揭常業竊盜 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 101 年2 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件 附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如附表所示各犯行均為累 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如附 表編號2、4、17、23、27之犯行,均已破壞加水機或夾娃娃 機之零錢箱鎖頭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惟未達於竊盜之 既遂結果,皆為未遂犯,爰俱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分別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屢犯竊盜案件,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為證,竟仍再犯本件竊盜案件共計28件,顯見其未能悔 改並記取教訓;又其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依憑己力謀生, 任意行竊,侵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 有可議;惟念告訴人洪進為、楊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 追究被告行為(見本院102 年3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 被告所竊如附表編號1 所示NOKIA 8310行動電話業經被害人 張天恩領回,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為證;兼衡被告犯後於 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竊盜之手段及次數、造成各被害 人之損失及所竊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近2 萬元等一切 情狀,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主刑部分定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刑,資為懲儆。又扣案之之電話卡1 張,係被 告所有供附表編號1 犯行所用之物;另破壞剪1 支,係被告 所有供被告為如附表編號3 、5 、6 、8 、10至12、15、17 至20、22、24、25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 前揭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搜證照片 附卷足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各該犯罪 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一字起子、螺絲 起子、鐵鋸及鑰匙各1 支並未扣案,且已為被告丟棄,此據 被告供明在卷,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現尚存在,爰 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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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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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行竊財物及手段 │罪名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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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101 年11月│彰化縣埔心鄉中│張天恩│以其所有電話卡1 張打開該會館後│刑法第320 │邱明信犯竊盜罪,累│
│年度易│11日上午7 │正路1 段377 號│ │門喇叭鎖後,再從該後門擅自侵入│條第1 項之│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字第16│時40分 │「圓滿養生健康│ │左示當時無人居住之會館(侵入建│竊盜既遂罪│。扣案電話卡壹張沒│
│2 號部│ │會館」 │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張天恩│ │收。 │
│分) │ │ │ │所有放置於該會館櫃檯內現金7200│ │ │
│ │ │ │ │元及NOKIA 8310行動電話1 支而得│ │ │
│ │ │ │ │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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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101 年11月│彰化縣溪湖鎮湳│陳心惠│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為102 │25日凌晨0 │底路27號之1 「│ │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至「│條第2 項、│盜未遂罪,累犯,處│
│年度易│時5分許 │龍水宮」 │ │龍水宮」,以該螺絲起子破壞陳心│第1 項第3 │有期徒刑柒月。 │
│字第26│ │ │ │惠所管理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外層│款之攜帶兇│ │
│3 號部│ │ │ │白鐵(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因未│器竊盜未遂│ │
│分) │ │ │ │能打開該加水機零錢箱鎖頭,且有│罪 │ │
│ │ │ │ │人途經該處,遂放棄竊取而未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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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年11月│彰化縣永靖鄉四│蔡尚龍│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30日凌晨1 │湳路258號前 │ │之破壞剪1 支,先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蔡尚龍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零│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破壞│
│ │ │ │ │錢箱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剪壹支沒收。 │
│ │ │ │ │),再以其所有之鑰匙(未扣案)│遂罪 │ │
│ │ │ │ │打開該加水機零錢箱,竊取該零錢│ │ │
│ │ │ │ │箱內蔡尚龍所有之現金300 元而得│ │ │
│ │ │ │ │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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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年11月│彰化縣埔心鄉油│楊雅文│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30日凌晨1 │車村忠義北路 │ │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該│條第2 項、│盜未遂罪,累犯,處│
│ │時(起訴書│312號前 │ │螺絲起子破壞楊雅文所有放置在該│第1 項第3 │有期徒刑柒月。 │
│ │誤載為凌晨│ │ │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損│款之攜帶兇│ │
│ │某時)許 │ │ │部分未據告訴),因未能打開該加│器竊盜未遂│ │
│ │ │ │ │水機零錢箱,遂放棄竊取而未得手│罪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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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11月│彰化縣員林鎮南│丁玉霞│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30日凌晨某│平街員林高中旁│ │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丁│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玉霞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箱│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丁玉霞所有之現│遂罪 │ │
│ │ │ │ │金4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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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鹽鄉埔│洪進樹│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打路19-15 號前│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 │ │洪進樹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零│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錢箱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洪進樹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3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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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 年12月│彰化縣溪湖鎮彰│陳淑美│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0日(起訴│水路4 段482(起│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書載為12月│訴書誤載為782)│ │該螺絲起子破壞陳淑美所有放置在│3 款之攜帶│徒刑拾月。 │
│ │初某日)凌│巷對面 │ │該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兇器竊盜既│ │
│ │晨1 時許 │ │ │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該零錢箱│遂罪 │ │
│ │ │ │ │內陳淑美所有之現金1000元而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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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 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大│徐育伶│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崙路1 號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 │ │徐育伶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徐育伶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3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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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五│洪進為│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汴頭小段196 之│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1地 號土地 │ │該螺絲起子破壞洪進為所有放置在│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 │
│ │ │ │ │該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兇器竊盜既│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該零錢箱│遂罪 │ │
│ │ │ │ │內洪進為所有之現金200 元而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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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 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茄│徐育伶│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苳路1 段115 號│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前 │ │徐育伶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徐育伶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4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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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九│黎煥隆│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分路267 巷2 號│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前 │ │黎煥隆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黎煥隆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4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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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四│黎煥隆│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初某日凌晨│湳路73號前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1 時許 │ │ │黎煥隆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拾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黎煥隆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1000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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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永│楊伸 │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8 日凌晨1 │福路452 號前 │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 │ │ │該螺絲起子破壞楊伸所有放置在該│3 款之攜帶│徒刑拾月。 │
│ │ │ │ │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損│兇器竊盜既│ │
│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該零錢箱內│遂罪 │ │
│ │ │ │ │楊伸所有之現金7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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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1 年12月│彰化縣大村鄉大│蔡尚龍│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9 日凌晨1 │溪路25號前 │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該螺絲起子破壞蔡尚龍所有放置在│3 款之攜帶│徒刑拾月。 │
│ │ │ │ │該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兇器竊盜既│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該零錢箱│遂罪 │ │
│ │ │ │ │內蔡尚龍所有之現金700 元而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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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1 年12月│彰化縣員林鎮員│黃辰酉│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9 日凌晨1 │大路63號前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起訴書│ │ │黃辰酉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零│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誤載為凌晨│ │ │錢箱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某時)許 │ │ │),竊取該零錢箱內黃辰酉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2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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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瑤│洪進為│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0日凌晨1 │鳳路3 段460 號│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前 │ │該螺絲起子破壞洪進為所有放置在│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 │
│ │ │ │ │該處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1 個(毀│兇器竊盜既│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該零錢箱│遂罪 │ │
│ │ │ │ │內洪進為所有之現金100 元而得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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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興│蔡尚龍│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0日凌晨某│霖路592 號前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2 項、│盜未遂罪,累犯,處│
│ │時許 │ │ │蔡尚龍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零│第1 項第3 │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錢箱鎖頭2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款之攜帶兇│同上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因該加水機裝置鎖頭太多,遂│器竊盜未遂│。 │
│ │ │ │ │放棄竊取而未得手。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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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福│王淑芬│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3日凌晨1 │德巷4 號前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起訴書│ │ │王淑芬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拾月。扣案同上│
│ │誤載為10日│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凌晨某時)│ │ │),竊取該零錢箱內王淑芬所有之│遂罪 │ │
│ │許 │ │ │現金1000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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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大│張芫榕│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1日凌晨1 │新路345 號前 │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張芫榕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張芫榕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5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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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大│黎金波│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1日凌晨1 │溝尾段1799地號│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起訴書│ │ │黎金波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誤載為凌晨│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某時)許 │ │ │),竊取該零錢箱內黎金波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4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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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三│張榮財│以自己所有之鑰匙(未扣案)打開│刑法第320 │邱明信犯竊盜罪,累│
│ │13日凌晨1 │民路157 巷14號│ │張榮財所有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條第1 項之│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時許 │前 │ │竊取該零錢箱內張榮財所有之現金│竊盜既遂罪│。 │
│ │ │ │ │2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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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1 年12月│彰化縣永靖鄉永│黃性訪│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3日凌晨某│興路2 段173 號│ │用之破壞剪1 支,以該破壞剪破壞│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許 │前 │ │黃性訪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零錢│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 │ │ │箱之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竊取該零錢箱內黃性訪所有之│遂罪 │ │
│ │ │ │ │現金500 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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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1 年12月│彰化縣埔心鄉埔│張俊騰│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4日凌晨1 │民路33巷45號前│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2 項、│盜未遂罪,累犯,處│
│ │時許 │ │ │該螺絲起子破壞張俊騰所有放置在│第1 項第3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該處加水機零錢箱之鎖頭1 個(毀│款之攜帶兇│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因有人途經該│器竊盜未遂│ │
│ │ │ │ │處,遂放棄竊取而未得手。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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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1 年12月│至彰化縣秀水鄉│楊富承│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0日至19日│番花路171 號前│ │用之破壞剪1 支,先以該破壞剪破│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間某日凌晨│ │ │壞楊富承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1時許 │ │ │零錢箱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訴),再以自己所有之鑰匙(未扣│遂罪 │ │
│ │ │ │ │案)打開該加水機零錢箱,竊取該│ │ │
│ │ │ │ │零錢箱內楊富承所有之現金300 元│ │ │
│ │ │ │ │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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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1 年12月│彰化縣秀水鄉番│蔡尚龍│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10日至19日│花路1 段169 號│ │用之破壞剪1 支,先以該破壞剪破│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間某日凌晨│前(起訴書漏載│ │壞蔡尚龍所有放置在該處加水機之│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扣案同上│
│ │1時許 │169號) │ │零錢箱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兇器竊盜既│破壞剪壹支沒收。 │
│ │ │ │ │訴),再以自己所有之鑰匙(未扣│遂罪 │ │
│ │ │ │ │案)打開該加水機零錢箱,竊取該│ │ │
│ │ │ │ │零錢箱內蔡尚龍所有之現金500 元│ │ │
│ │ │ │ │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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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1 年12月│彰化縣溪湖鎮崙│陳淑美│以自己所有之鑰匙(未扣案)打開│刑法第320 │邱明信犯竊盜罪,累│
│ │10日(起訴│子腳路89-4號前│ │陳淑美所有該加水機之零錢箱鎖頭│條第1 項之│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書誤載為10│ │ │,竊取該零錢箱內之陳淑美所有現│竊盜既遂罪│。 │
│ │日至19日間│ │ │金1000元而得手。 │ │ │
│ │某日)凌晨│ │ │ │ │ │
│ │1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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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1 年12月│彰化縣溪湖鎮大│洪百洲│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22日下午5 │溪路2段424 號 │ │用之一字起子1 支(未扣案),以│條第2 項、│盜未遂罪,累犯,處│
│ │時41分許 │ │ │該一字起子破壞洪百洲所有放置在│第1 項第3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該處夾娃娃機鎖頭1 個(毀損部分│款之攜帶兇│ │
│ │ │ │ │未據告訴),因未能打開該夾娃娃│器竊盜未遂│ │
│ │ │ │ │機鎖頭,遂放棄竊取而未得手。 │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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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1 年12月│彰化縣溪湖鎮大│洪百洲│攜帶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刑法第321 │邱明信犯攜帶兇器竊│
│ │23日凌晨4 │溪路2 段424 號│ │用之鐵鋸1 支(未扣案),先以該│條第1 項第│盜罪,累犯,處有期│
│ │時27分許 │ │ │鐵鋸破壞洪百洲所有放置在該處夾│3 款之攜帶│徒刑玖月。 │
│ │ │ │ │娃娃機鎖頭1 個(毀損部分未據告│兇器竊盜既│ │
│ │ │ │ │訴),竊取該零錢箱內洪百洲所有│遂罪 │ │
│ │ │ │ │之現金1000元而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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