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吳信君
被 告 蔣銘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00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蔣銘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