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206號
CHDM,101,易,1206,20130409,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耿吉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 ,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389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 雖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2年2 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2年3月27日 送達,分別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按,但被告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