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勝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被 告 沈玉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