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139號
CHDM,101,交訴,139,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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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勝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被   告 沈玉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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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