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退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5號
PTDA,101,簡,5,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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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OO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孟OO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蘇秀芬 
訴訟代理人 陳吉祥 
訴訟代理人 鍾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2 年4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購買印花稅票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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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OO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