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02號
PTDV,102,補,202,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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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盛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譚貴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060,612 元【計算式:屏東縣恆春鎮○○○段
  ○○○○○段000 地號土地9,727 平方公尺×(1029分之10
  2 )×1,100 元≒1,060,6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㈡、次查,原告民國101 年7 月6 日民事補正狀陳稱,訴外人即
  共有人廖清發雖於80年1 月10日死亡,然渠繼承人中廖界明
  、廖桃仔、廖品、廖敏仔更早於日治時期死亡,其他繼承人
  廖金榮、廖菊、廖娌、廖梅仔亦分別於97年2 月25日、76年
  6 月14日、87年6 月5 日、80年12月15日死亡,則請查明廖
  清發及其繼承人廖金榮、廖菊、廖娌、廖梅仔死亡時,是否
  有繼承人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如有,亦請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㈢、另請提出被告譚貴福林玉山張月英、張金來、吳連丁
  吳明和吳榮祥莫廖碧蘭劉廖瓜仔喜乃達巴哥杜(護
  照號碼)、林玉生盧玉春鄭水成、鄭吉雄、鄭旭志、廖
  榮和、龔金生薛慧嬌廖光明廖輝明姚鳳雀鄭鴻民
  、盧鄭金葉盧榮勝盧榮肯盧榮明廖文志鄭筑軒
  吳張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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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