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9號
PTDV,102,消債更,19,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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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康淑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陳報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 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2.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如有,請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4.請提出受扶養人康坤玉、康許花蔡○叡之99年、100 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 給付、老年給付、單親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領取期間及領 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5.請提出各扶養義務人、受扶養人蔡○叡之戶籍謄本及全體三親 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到院。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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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