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2年度,9號
PTDV,102,家聲抗,9,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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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
相 對 人 潘紀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子女事件,相對人潘紀妃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診斷證明書或就醫病歷(須足以釋明自民國96年11月5
  日出院迄今,有規則回診、服藥之證明)。
二、主治醫師之姓名、聯絡電話(待證:現時病情穩定之事實)
  。
三、利害關係人潘新結之地址、聯絡電話(待證:可提供適切之
  支持資源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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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