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2年度,9號
PTDV,102,家聲抗,9,201304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就相對人潘妃妃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抗告人甲○○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潘妃妃自民國96年11月5 日出院迄今,有暴力行
  為之具體事證(如需傳喚人證,並應查報證人姓名、地址及
  連絡電話)。
二、相對人潘妃妃如何不適任監護未成年人潘雅稜之具體事由。
三、查報未成年人潘雅稜現住居所及連絡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