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44號
PTDM,102,聲,444,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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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政
      蔡春長
      卓吳罔市
      李黃月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
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麗政蔡春長卓吳罔市李黃月雲所涉犯刑 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02 年度偵字第1120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120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258 元 ,係在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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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