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34號
PTDM,102,聲,434,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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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富
      陳駿麒
      周永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
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維富陳駿麒周永燦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8710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710號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40 元係賭檯上之財物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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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