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63號
PTDM,102,易,163,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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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銘
      謝子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銘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簡光昌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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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