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2年度,3號
PTDM,102,原易,3,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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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金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5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被告徐金木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2月 18日提起公訴,並於102 年1 月18日繫屬本院後,於同月19 日死亡,有本件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17日屏檢榮麗101 偵9571字第0411號函上所蓋本院戳記、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 足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284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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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