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陳天輝 陳庭祥 陳林秀梅 陳順燈 陳炯烔 陳順清 曾陳秋眉 陳秋玉 陳大川被 告 陳林彩雲 陳阿石 陳阿信 陳喜 王月華(陳明郎之繼承人) 陳智榮(陳明郎之繼承人) 陳智偉(陳明郎之繼承人) 鄭文凱(陳明郎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被 告 張美華(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韋達(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函琳(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心斐(賴瑞清之繼承人) 陳金榮 陳滄海 陳銀旺 陳天賜 林秋桂 陳正輝(陳阿番之繼承人) 陳惠玲(陳阿番之繼承人) 王美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 裁定,限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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