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2號
ILDV,102,訴,132,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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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天輝
      陳庭祥
      陳林秀梅
      陳順燈
      陳炯烔
      陳順清
      曾陳秋眉
      陳秋玉
      陳大川
被   告 陳林彩雲
      陳阿石
      陳阿信
      陳喜
      王月華(陳明郎之繼承人)
      陳智榮(陳明郎之繼承人)
      陳智偉(陳明郎之繼承人)
      鄭文凱(陳明郎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華
被   告 張美華(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韋達(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函琳(賴瑞清之繼承人)
      賴心斐(賴瑞清之繼承人)
      陳金榮
      陳滄海
      陳銀旺
      陳天賜
      林秋桂
      陳正輝(陳阿番之繼承人)
      陳惠玲(陳阿番之繼承人)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 裁定,限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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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