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潘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泓銘於民國097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4577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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