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許金滿
債 務 人 馬何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捌佰 陸拾叁元,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 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羅東農會貸款部分,業已取得確 定之支付命令,不得再為請求;另土地銀行貸款部分,應就 已屆期之債務金額為請求,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表明 正確金額,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