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27號
ILDV,102,司促,2027,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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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林家歆
      林俊宏
      吳意晴
一、債務人吳意晴林俊宏林家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家歆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俊宏
  、吳意晴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
  (以下同)339,885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68期,以每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家歆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101年11月1日(即第4期),依前訂借據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32,746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俊宏吳意晴等二人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吳意晴、林│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32746│俊宏、林家│1月1日起  │      │       │
│  │元  │歆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吳意晴、林│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2746│俊宏、林家│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歆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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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