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適君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適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適君前因侵占等案件,在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經奉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入監服刑,業於102年 4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6月20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3年4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