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鴻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鴻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鴻億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2月22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2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4 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4 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5 月25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04 年4 月7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