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6號
SLDV,102,訴,296,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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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建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以彬
被   告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吳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促字第24456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全校監視設備合約 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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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