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黃秀美
楊明進
楊富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