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欣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立言
訴訟代理人 林宗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等5 人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
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登報道歉部
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
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元(算式:20800 +3000=23800 )。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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