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0號
SLDV,102,補,380,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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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黃秀美
      楊明進
      楊富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黃秀美楊明進楊富豪
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壹佰萬
元、壹佰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壹
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壹拾叁萬捌仟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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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