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徐暐雄
張議元
徐瑄翎
徐旭泉
徐誌宏(原名徐瑞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圓映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徐暐雄、張議元、徐瑄翎
、徐旭泉、徐誌宏(原名徐瑞宏)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萬元、壹仟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佰萬元、壹
佰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壹拾萬捌仟捌佰元、
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貳拾
肆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