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5號
SLDV,102,補,325,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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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衍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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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