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3號
SLDV,102,補,323,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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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一鳴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原   告 陳靜
      陳家榛
      陳宏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㈢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元
  ,爰裁定命原告繳納。
 ㈡補正被繼承人鄭秀惠之繼承系統表。
 ㈢本件起訴狀未見原告陳靜陳家榛陳宏奕之簽名或蓋章,
  茲命原告補正起訴狀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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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