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李玉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叁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