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4號
SLDV,102,補,294,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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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李玉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叁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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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