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清順
被 告 吳鴻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