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5號
SLDV,102,補,285,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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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清順
被   告 吳鴻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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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