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思爾芯(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on-Ren Chene(陳睦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邁吉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2
年2 月18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847元計算,美
金6 萬元折合新臺幣為179 萬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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