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陸韻如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自100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自100 年4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⒍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