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337號
SLDV,102,司繼,337,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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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司繼字第337 號
聲 請 人 邱永明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莊淑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 弄00號)於民國102 年3 月2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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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