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2號聲 請 人 王健龍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附表中之發票人姓名。 ㈡陳明提示日為何時。 ㈢相對人羅敦耀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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