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972號
SLDV,102,司票,1972,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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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王健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附表中之發票人姓名。
 ㈡陳明提示日為何時。
 ㈢相對人羅敦耀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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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