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67號
SLDV,102,司拍,67,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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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宋昭子
相 對 人 宋進和即宋暹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2年8 月6 日向伊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8 月5 日(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債權額15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且切結無力償還。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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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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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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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士林區 │永新 │4 │449 │建│128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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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士林區 │永新 │4 │450 │建│105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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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北市│士林區 │永新 │4 │451 │建│63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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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