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甲斐元浩相 對 人 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甲斐元浩前列甲斐元浩、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斐元浩為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第三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 算完結,經造具清算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完結日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 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甲斐元浩為附件 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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