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古淑雯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施正智之最新 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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