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麗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芳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來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招純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文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圓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