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倫實業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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