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2年度,33號
SLDV,102,事聲,33,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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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33號
異 議 人 孫靖惟
相 對 人 羅生智
代 理 人 簡偉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2
年1 月29日102 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2 年3 月5 日收受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異 議人於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惟該項債務並非單純、尚有糾 葛,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又債務人於 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條、第518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付命令於102 年2 月4 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足憑(原審卷第28頁)(並非異議人所稱之102 年 3 月5 日),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應於102 年2 月24日前提 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2 年3 月8 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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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