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669號
上 訴 人 范純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793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05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范純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 服原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載稱 理由容後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