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59號
原 告 蔡純美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蔡 騫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於審理中之102 年3 月
8 日具狀追加聲明。查原告追加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759,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888 元
,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之3,420 元,尚應補繳138,468 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