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21號
SLDV,100,訴,721,20130415,17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0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魏凉
      魏嘉宏
被 上訴 人 戴睦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7日及同年3 月 1 日分別送達上訴人魏凉魏嘉宏,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