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西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西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西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西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