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58號
SLDM,102,聲,458,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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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一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一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一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 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 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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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