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28號
SLDM,102,聲,428,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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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景儀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陳曉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景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陳曉琪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逃匿,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 、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該案嗣經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開保證金隨案移轉,保證金號碼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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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