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6年度,2665號
TPSM,106,台上,2665,20170816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
上 訴 人 馬傳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494 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2684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馬傳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