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智訴字,102年度,5號
SLDM,102,審智訴,5,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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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智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承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11141 號、第1370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13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偽藥,且明知 「VIAGRA」(威而鋼)、「CIALIS」(犀利士)分別係輝瑞 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公司)、臺灣禮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禮來公司)生產製造及經銷之藥品,而「PFIZER 」、「Pfizer」、「VIAGRA」、「犀利士CIALIS」等之商標 ,分別各由美商輝瑞大藥廠、美商禮來ICOS有限公司等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而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 ,復各授權於輝瑞公司、禮來公司,上開商標圖樣分別為輝 瑞公司、禮來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經指定使用於藥劑商品 ,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各商標圖樣、專用期間及註冊證如 附件),竟基於販賣偽藥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7 月10日起至101 年9 月18日 止,透過捷成廣告社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販賣「藍丸、情趣 、持久、激情、失眠」等之產品,並進貨及銷售如附表編號 1 至7 所示並非輝瑞公司、禮來公司原廠製造,而係未經核 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係未得輝瑞公司、禮來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之 威而剛及犀利士之偽藥,並以威而剛偽藥1 顆新臺幣(下同 )350 元、犀利士偽藥1 顆370 元至380 元之之代價,販賣 予不特定之人,且使用王八機門號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 及假姓名之「姜明燈」透過快遞業者運送上揭物品,嗣於10 1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 0 號6 樓,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 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2之物品,分別經送原廠及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而附表編號1 至7 之扣押物 品檢驗出如附表編號1 至7 鑑定結果所示之偽藥,始悉上情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報告及美商輝瑞產品 公司、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 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 限制,合先敘明。
二、查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本件與被告前同因違反 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224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 月,緩刑3 年確定之前案應屬同一案件云云,然查, 本件被告所為之犯行,係於前案所為之犯行即101 年5 月29 日為警查獲後,復於101 年7 月10日開始刊登廣告販賣仿冒 商標之偽藥至101 年9 月18日為警查獲本件時止,且被告於 警詢時供稱:(問:為何你遭警方取締後,仍繼續刊登報紙 販賣偽藥?)我有去打工,後來沒工作,故我又繼續賣藥賺 錢;於偵訊時供稱:(問:為何第一次被查獲之後,還繼續 賣?)去做小工,工地結束後就沒有工作做;(問:跟之前 那批一樣嗎?)這是車子裡面的等語(見第11141 號偵卷第 14頁、第89頁、104 頁),足見本件犯行係在前案為警查獲 後所為,前案與本件之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完全不同,販賣 之偽藥亦不屬同一批物品,足見本件應屬前案查獲後另行起 意所為之獨立犯行,自難認本案與前案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 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就本件部分予以審 究,於法無違,先予敘明。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第11141 號偵卷第12至21頁、第88至 90頁、第104 頁;本院卷第21頁、第22頁背面),核與證人 蔡瑞芬於警詢陳述被告利用其任職之捷成廣告社在報紙分類 廣告刊登上開廣告內容之情節相符,並與告訴代理人吳峻亦 律師於偵訊指述被告上開犯行之情節相符(見第11141 號偵 卷第24至27頁、第103 至104 頁),並有被告刊登之分類廣 告影本4 張、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1 張、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5 份(見第11141 號偵卷 第23頁、第28頁、第32至37頁、第39頁;第13709 號偵卷第 10至17頁)在卷可稽。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 偽藥分別經送輝瑞公司及禮來公司鑑定後,均證實為偽藥無



訛,有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29日輝(101) 法字第009 號函附樣品鑑定報告、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 1 年10月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 號函附犀利士20㎎藥品包裝 鑑定報告(見第11141 號偵卷第162 至177 頁)附卷可參,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 定。
四、查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111 條,業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件被告犯行均在新法施行後所為,本 件應逕適用新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是核被告 乙○○所為,分別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而 販賣罪、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他人商標商品罪。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 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 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 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 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自101 年7 月 10日至101 年9 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販售偽藥之 犯行,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 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 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爰審酌被告販賣偽藥,不僅嚴重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 ,且該來歷、成分均不明之偽藥為消費者服用後,造成之風 險難以想像,被告為貪圖己利而無視此種危險性,另商標具 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 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侵害他人商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即商標專用權人外,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 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 惟被告犯後一貫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代理人達成 和解,願意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告訴代理人並表示願意 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以啟自新之機會,且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時表示(略以):我們認為本案與前案乃同一案子,只 是時間前後有差,同意一併和解,不另追究;前案也同意讓



被告賠償,希望盡量不要撤銷被告之前案緩刑宣告等語(見 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4頁背面、第26頁),已充分表達告 訴代理人代表告訴人等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乙情,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工作,無 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但須照顧母親與中風之父親之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五、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雖經鑑定均屬偽藥,本應 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惟藥事法第79條第 1 項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 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 銷燬(參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至 該等偽藥同時亦屬商標法第98條之仿冒商標商品,為法院應 義務沒收之物,本院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NOKIA 行動電話1 具,原本搭配 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使用,作為本件販賣偽藥聯絡之 用,其上開門號之SIM 卡業經被告丟入馬桶沖掉而勘認已滅 失而未扣案,而該扣案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 偽藥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第11141 號偵卷第15頁 、第1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示之藥品,雖分別經檢驗含有西 藥成分,惟均非藥事法所明定之偽藥,是以該等物品雖均為 被告所有,然均非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偽藥,亦非違禁 物,且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自均無以宣告沒收。 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品,雖經送驗,惟並未檢出西 藥成分,是非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偽藥,亦非違禁物, 且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均無從宣告沒收。
⒌扣案如附表編號8 之物品,未經送驗,無從確認該等物品是 否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偽藥,亦非違禁物,且法令上並 未禁止持有,亦均無以宣告沒收。
⒍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物,均非供被告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宣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品及送驗之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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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物品│單位/扣案數量 │檢驗報告/ 鑑定結果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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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而剛 │1 瓶/已開封,內含23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
│ │ │(1 顆送驗) │月29日輝(101) 法字第009 號函│
│ │ │ │附樣品鑑定報告/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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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威而剛 │6瓶/未開封,每罐30顆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
│ │ │ │月29日輝(101) 法字第009 號函│
│ │ │ │附樣品鑑定報告/偽藥 │
├─┼────┼───────────┼───────────────┤
│3 │犀利士 │1瓶/已開封,內含29顆 │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 │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號函附犀利 │
│ │ │ │士20㎎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偽藥 │
├─┼────┼───────────┼───────────────┤
│4 │犀利士 │1瓶/未開封,內含30顆 │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 │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號函附犀利 │




│ │ │ │士20㎎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偽藥 │
├─┼────┼───────────┼───────────────┤
│5 │犀利士 │2 盒/已開封,內含4 顆│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1 顆送驗) │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號函附犀利 │
│ │ │ │士20㎎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偽藥 │
├─┼────┼───────────┼───────────────┤
│6 │犀利士 │36盒/未開封,每盒4顆 │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 │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號函附犀利 │
│ │ │ │士20㎎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偽藥 │
├─┼────┼───────────┼───────────────┤
│7 │犀利士 │1瓶/已開封,內含3顆 │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
│ │ │ │29日北台禮字第12904號函附犀利 │
│ │ │ │士20㎎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偽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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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真頌 │4盒/已開封,內含34顆 │未送驗 │
├─┼────┼───────────┼───────────────┤
│9 │壯陽藥 │1 盒/已開封,內含14顆│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
│ │ │(1 顆送驗用罄) │年12月18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檢出 │
│ │ │ │Sibutramine西藥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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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眠藥黃│48顆(1 顆送驗用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
│ │色錠 │ │年12月18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檢出 │
│ │ │ │Diazepam西藥成分 │
├─┼────┼───────────┼───────────────┤
│11│安眠藥藍│27顆(1 顆送驗用罄)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
│ │色膠囊 │ │年12月18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檢出 │
│ │ │ │Doxepin西藥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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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蒼蠅持│5 瓶(1 瓶送驗)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
│ │有液 │ │年12月18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附檢驗報告書/未檢出西藥成│
│ │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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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NOKIA 行│1具,無SIM卡 │無 │
│ │動電話 │ │ │
│ │ │ │ │
│ │ │ │ │




├─┼────┼───────────┼───────────────┤
│14│NOKIA 行│1 具,含門號0000000000│無 │
│ │動電話 │號SIM 卡 │ │
├─┼────┼───────────┼───────────────┤
│15│包裹 │1 個(內含持久液、使用│無 │
│ │ │工具1 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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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禮來ICOS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