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833號
SLDM,101,聲,1833,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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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亞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8680號),經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15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韓劇貝多芬病毒DVD 光碟片」共叁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亞汝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盜版韓劇貝多芬病毒DVD 光碟片」共3 片(101 年度保管字第2677號),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 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1條至 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 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是此既屬「 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 獨宣告沒收。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固有明文,然參酌該條之立法 理由,其係為免實務上因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 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 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故著作權法第98條但 書義務沒收之規定,應優先於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職權 沒收之規定,而適用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 字第86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韓 劇「貝多芬病毒DVD 光碟片」共3 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錄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檢 視證明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8680號卷第23、24、8 頁)等 件附卷可佐,堪認扣案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屬同法第98條但書



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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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